一、基本案情
2019年8月至9月期间,张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,以高额利息为诱饵,通过微信群、口口相传等方式,向社会公开宣传其虚构的虚拟货币项目,向35名集资参与人非法集资3139052元。2019年9月期间,贺某明知丈夫张某在无固定职业、无稳定合法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实施集资返利,仍提供自己的支付宝、微信及银行卡用于接收张某转给其的集资款合计人民币305620元,并将上述集资款用于购买基金等理财产品。2019年12月11日至2020年1月期间,贺某在明知张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的情况下,又通过支付宝、银行卡及微信等渠道将上述钱款转移,全部用于个人用途。2021年10月21日,贺某犯洗钱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。
非法集资犯罪人员的近亲属、密切关系人等是洗钱犯罪的高发人群。在本案中,贺某虽未参与实施上游犯罪,但是提供自己的支付宝、微信及银行卡接收、转移张某非法集资款,并以投资、理财等方式掩饰、隐瞒赃款的来源和性质,达到洗钱目的。因此,大家一定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银行卡、支付宝、微信收款码等,可能会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洗钱活动,更不要出租、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,避免被犯罪分子盗用名义开立账户进行洗钱,同时,大家要提高反洗钱意识,了解洗钱行为,避免落入洗钱陷阱。
一、基本案情